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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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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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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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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能有多久的考验期限?

        发布时间:2022-10-07 09:05:55来源:济南知名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msls)

               网友:假释能有多久的考验期限?

        律师:一、假释是多久的考验期限?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三、假释犯的监督机关是哪里?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综合上面所说的,假释就是属于提前的释放犯罪人员出狱,但前提一定要过了考验期才算是履行完犯罪人员的义务,因此,对于假释的考验期限是多久,这个是没有确切的时间,需要看案件的本身存在的刑期是多久,所以,在处理的时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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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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