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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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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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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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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诈骗罪与不道德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4-14 09:09:10来源:济南知名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msls)

        婚姻诈骗罪与不道德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怎么构成婚姻诈骗罪?

        婚姻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成立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二、婚姻诈骗罪与不道德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关婚姻诱骗的具体事实,是基于实际的婚姻诈骗情况而定的,对于婚姻中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是可以按照婚姻诈骗罪来进行判定处理的,原告也可以提交对方存在的婚姻诈骗罪证据来进行判决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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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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