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知名民事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顾问合同 劳务合同 股权继承 家庭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知名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知名民事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兄弟推诿拒赡养,联动调解止纷争
      • 妻子没有收入,但是照顾家庭比较多,离婚后有权要求对方补偿吗?
      • 提问一下户口本上必须写养女吗
      • 请问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可以辞职吗?
      • 请问雇佣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 请问劳动合同签约3年公司辞退怎么办?
      • 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可领失业金吗?
      • 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可以领失业保险吗?
      • 提问更换身份证需要带户口本吗?
      • 请问父亲去世后宅基地不更名可以吗?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务合同

        假冒产品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3-03-10 19:10:22来源:济南知名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msls)

        一、假冒产品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假冒伪劣产品在我国刑法中涉及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产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假冒产品就是利用不合格的产品而进行生产或者是销售给他人,造成他人的利益受损,对于此行为只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数额就会进行立案侦查,从而就会结合数额的大小来确定相关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知名民事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zmmsls/index.php?id=25787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hjnzmmsls/index.php?id=25787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假冒商标罪一般缓刑可以申请吗?
      • 员工请丧葬假扣工资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知名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知名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