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24-02-23 11:34:48来源:济南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ls)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如何处理?
调解更多强调的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本着审慎原则,当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的,可由经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