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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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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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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3 10:01:16来源:济南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ls)
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玉环婚姻律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照均分的原则处理。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无论登记的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除非有其他协议存在,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法院也会按照均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双方具体的房产份额时,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双方出资中是否包含个人财产,并根据照顾妇女儿童、无过错方等原则,在分割比例上向出资较多一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等适当倾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