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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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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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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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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由父亲作为监护人,后父亲出现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的,母亲可否担任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3-11-06 08:59:46来源:济南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ls)

        离婚后,由父亲作为监护人,后父亲出现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的,母亲可否担任监护人?

          李佳才痛改前非,好好照顾儿子,取得了前妻和儿子的原谅继续保留对儿子的抚养权。然而,在一次车祸中,李佳才受了重伤身体状况很差,无力再抚养儿子。陈爱晨再次提出由其抚养儿子但是,李佳才的父母说,由他们来抚养孙子,坚决不把孩子送到陈爱晨手中。这种情况下,陈爱晨能获得儿子的监护权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李佳才受重伤,无力担任儿子的监护人,陈爱晨作为母亲,应当享有监护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李佳才的父母虽然是孩子的爷爷奶奶,也无权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八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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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知名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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