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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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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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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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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28 11:25:42来源:济南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ls)

        网友:请问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是什么?

        律师: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na 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三、善意取得的例外

        1、无偿的转让行为;

        2、转让人和受让人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的,由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

        3、以转移物的请求权代替交付的。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善意取得符合和成立的条件,以及善意取得的例外有哪些情况,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出让人必须没有出让权、受让人必须不知情等等,当然凡是都有例外,善意取得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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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知名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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