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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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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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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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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善意取得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28 11:28:41来源:济南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ls)

        网友:请问善意取得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举个例子:吕布与貂蝉婚后共同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貂蝉名下,房产证上写明单独所有。吕布常年在外打工,家里一应事物都是貂蝉处理。后,貂蝉在吕布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把房子卖给了曹操,并且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吕布回来后,非常生气,把曹操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这时候,房子归谁呢?按照《物权法》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房子归曹操所有,因为曹操是“善意取得”。

        到底什么才算“善意取得”?

        国家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请看: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受让人可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为: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的;

        (3)受让价格合理;

        (4)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动产或登记为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全面细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善意受让人的“善意”如何认定、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合同效力是否影响物权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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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知名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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