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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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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9 16:04:31来源:济南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ls)
网友:请问关于肇事逃逸罪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需要说明一点,在我国《刑法》中是没有交通肇事逃逸罪这个具体罪名的,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一般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不过在处罚的时候,则是根据其中逃逸的情节继续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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