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交通肇事
发布时间:2021-08-03 13:54:10来源:济南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ls)
网友:请问交通肇事罪与一般违章行为的界限?
律师:(1)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应属于一般违章行为,根据具体违反行为,应当接受交警的警告或行政处罚。
(2)行为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从行为结果上说,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要件,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遇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处罚。
出现下列情形,以交通肇事罪论:
(1)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死亡1人;
(2)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主要责任,造成重伤3人以上;
(3)同等责任需要死亡3人以上;
(4)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致1人以上重伤,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证驾驶机动车;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4.严重超载驾驶的;
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5)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ythjnzmls/index.php?id=29704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