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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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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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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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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03 13:57:57来源:济南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ls)

        网友:请问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律师: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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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知名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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