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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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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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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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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在期间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发布时间:2022-12-15 09:20:38来源:济南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ls)

              网友: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在期间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律师:一、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在期间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在假释考验前内再犯新罪的,不能认定构成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因为累犯是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或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以后方有可能构成累犯的,所以,即使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此时也不能认定为累犯。

        二、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如何处理?

        1、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处理。无论何时发现,均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2、期满后发现漏罪,不撤销,就漏罪单独处罚。

        三、假释考验期内要遵循哪些规定?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假释的考验期是多久?

        假释考验期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新犯的罪行是发生在假释考验期内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就发现的话会撤销假释决定,可是假释考验期都已经结束以后司法机关才发现的,也不能或者不存在撤销之前的假释决定了,因为假释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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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知名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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