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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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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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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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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讲解遗嘱公证继承需要有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3-05-29 10:08:11来源:济南遗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ycls)

          专业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讲解遗嘱公证继承需要有哪些条件?

               遗嘱公证对于保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事情,为此在法律上对于遗嘱的公证是有着相应的条件,但是遗嘱公证继承需要有哪些条件呢?那么接下来握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遗嘱公证继承需要有哪些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给大家帮助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直接咨询握法网律师。

          一、公证遗嘱继承条件有哪些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二、遗嘱继承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三、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遗嘱进行相应的公证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事情的,所以说您要多多注意了。以上相关内容便是握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遗嘱公证继承需要有哪些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想咨询其它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握法网律师,我们非常欢迎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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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遗产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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