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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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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1:07:03来源:济南遗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ycls)
将自家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可以吗?
[情景案例]
2021年1月,雷某创办一家财税公司。为节省成本,雷某将自家房屋当作办公场所。不久,邻居张某发现每天有很多陌生人进进出出,致使其正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雷某停止在小区内经营公司。
请问:张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往改商”,是指业主将小区内的住宅改为办公场所、餐厅等经营性用房。我《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由此可见,“住改商”并非被法律绝对禁止,但有前提条件,要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不将房屋改变住宅用途。
本案中,雷某与张某是邻居。雷某将住宅改成商业用途,不可避免地对张某的n常生活产生影响,张某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雷某将自家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应征得张某的同意,这是“住改商”的必要条件。但雷某并未告知张某并取得同意,应认为张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而受到侵犯。故张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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