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遗产继承
发布时间:2025-04-14 09:02:21来源:济南遗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ycls)
甲男遗产继承案 |
甲男与乙女于1992年结婚。乙女远在英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5000英镑作为贺礼。1993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5000英镑。甲男父死于1987年,1994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妹妹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3间。1995年甲男去深圳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儿子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2万元。1997年,甲男因病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5万元,个人财产30万元。 疑问: 1.甲男与丁女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约5万元,一人一半的依据? 2.甲男与丁女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约5万元,甲男之一半2.5万,是否应为甲男与乙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若是,甲男遗产应有31.25万RMB. 3.甲男与乙女共同生活期间,若甲购买彩票中奖100万,应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甲男与丁女同居期间,若甲购买彩票中奖100万,是否甲丁各一半,然后剩余的50万认定为甲男与乙女夫妻共同财产,甲死后25万作为其遗产? [解答] 1、《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2、个人认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ycls/index.php?id=2248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