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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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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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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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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补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1 10:09:31来源:济南刑事律师排名(https://www.00086.net/ythjnxslspm)

        网友:刑事补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一、 刑事补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基础不同。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2.性质不同。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福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4.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原则是什么?

        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⑵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⑶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⑷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⑸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刑事补偿和刑事赔偿的具体认定情况,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刑事责任而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相关情况来提交有关证据来进行合法的要求赔偿,涉及到行政机关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可以按照国家赔偿的标准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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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刑事律师排名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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