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刑事律师排名—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犯罪 刑事诉讼 毒品辩护 羁押审查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刑事律师排名
      • 律师信息

      • 济南刑事律师排名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没有组织妇女卖淫,只是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 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行为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 请问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 请问校园暴力构成什么罪?
      • 请问校园暴力的法律惩罚有哪些?
      • 请问校园暴力学校推卸责任怎么办?
      • 请问中国校园暴力法律有哪些
      • 请问校园暴力中国刑法是怎样规定的?
      • 请问校园暴力少年杀人怎么处罚
      • 请问校园暴力犯的什么法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诉讼

        报案后怎么知道立案侦查了?

        发布时间:2022-04-15 11:04:18来源:济南刑事律师排名(https://www.00086.net/ythjnxslspm)

        网友:报案后怎么知道立案侦查了?

        律师:1、报案人只能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去查询是否已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网友:公安报案地点是怎样规定?

        律师:依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报案地点应该是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如果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由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报案以后报案人可以到公安机关去询问是否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是会告知到报案人的,但是立案之后并不会必须去通知到报案人立案侦查了,有可能会因为刑事案件的堆积,报案材料导致后排。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刑事律师排名

        文章来源:济南刑事律师排名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xslspm/index.php?id=13519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hjnxslspm/index.php?id=135198&r=article%2Fdetail
      • 刑事立案侦查的严重后果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刑事律师排名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刑事律师排名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