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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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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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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11:55:42来源:济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ls)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活动中,除人民法院调解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诉讼中的和解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法官参与下,以当事人通过互相让步达成合意,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达成或者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可以撤诉,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和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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