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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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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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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11:37:59来源:济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ls)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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