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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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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11:04:35来源:济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ls)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民事诉讼中,一些与查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证据无法移动或者难以携带、搬运到法院,而没有这些证据又不能对案件事实真实情况作出判断,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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