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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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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09:59:11来源:济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ls)
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烟台刑事律师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期限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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