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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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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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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0:41:15来源:济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ls)
[情景案例]
因“西气东输”工程建设需要,国家征收华安村的土地,并给予征地补偿款 80万元,施工方给予补偿款 20 万元。之后,村民委员会干部经私下商量决定,将国家补偿款80 万元发放给村民,将施工方补偿款 20 万元作为村民委员会6 名干部的年终奖金进行分配。
请问:村民应当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施工方补偿款 20 万元是集体所有的财产,村民委员会干部无权私分他们的私分行为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予以撤销并返还已私分的集体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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