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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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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6 11:39:05来源:济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ls)
网友:请问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律师: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中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之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
1、犯罪故意
按照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重点提示:意志因素的不同是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主要的区分点。
2、犯罪过失
过失的种类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重点提示:是否预见是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要区分点。
3、无罪过事件
(1)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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