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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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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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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9 10:41:47来源:济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ls)
网友: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律师:
1、制定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比如订立企业内部对资料、文件、图纸的管理方法以及职工守则;
2、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如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调动、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走时将资料、图纸等交还等;
3、加强对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如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车间、资料室,严格限定人员出入、加强内室保密措施、禁止参观等。
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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