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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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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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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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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期间发现新罪漏罪应该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5-24 10:41:20来源:济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ls)

        假释期间发现新罪漏罪应该怎么处理

        一、假释期间发现新罪漏罪应该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实行数罪并罚。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所谓的“先减后加”原则。

        二、对哪些犯罪分子不适用于假释?

        1、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2、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这类犯罪是恶性犯罪,具有相当危险性,假释后可能对社会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3、不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当然,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以及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在假释条件上有所放宽,这是基于保护青少年以及人道主义等进行的考虑。

        4、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伏法;

        2、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作出假释决定以后又发现漏罪的案例比较少见,因为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非常注意是否存在着遗漏的罪行这个问题。至于假释期间又构成新罪的,说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根本就没有认真执行假释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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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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