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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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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4 11:08:35来源:济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ls)
一、监狱罪犯是否有政治权利
被监管的犯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定期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到期),那就不能行使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主刑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又分为定期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种情形。政治权利在我国《宪法》中强调的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仅是剥夺了服刑人员选举代表与被选举为代表的权利,其他相关的民事以及行政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翁地位。我国法律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言论自由人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是广义的言论自由。
政治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员,判处剥夺政治权益的情况下,那么就是没有政治权利的,没有判处剥夺的情况下,依旧还是有政治权利的,这个是因人而异的,会根据具体的详细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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