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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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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9 15:43:01来源:济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ls)
一、刑事案件中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1、吸收原则
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重罪吸收轻罪,只按照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说的“从一重处断”。例如某人既犯杀人罪,又犯盗窃罪,则按杀人罪规定的刑罚判刑。
2、合并原则
即所犯各罪处罚合并处理的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处5年有期徒刑,即应在15年以下10年以上的范围内判定刑期。但是这种部分相加的刑罚不得超过法律特别规定的最高刑期。
4、折衷原则
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二、刑事案件中数罪并罚的特征有哪些?
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一)一人犯有数罪
一人犯有数罪,是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只有数罪存在,才有并罚可言:如果没有数罪,就没有必要并罚。因此,一人犯有数罪是数罪并罚的前提。关于这里的数罪,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问题,完全通过刑法理论加以解决。
(二)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限之内
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三)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的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分析,就像是犯罪嫌疑人的两种犯罪行为的种刑期相加起来是30年的有期徒刑的话,实际上罪犯是服刑的时间,也不可能到30年以后才能放出来。对数罪并罚的最终服刑时间也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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