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刑事案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案例 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 疑难案件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刑事案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刑事案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对被拐卖、绑架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举报不进行解救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 请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请问环境保护措施有哪些?
      • 请问环境保护对象有哪些?
      • 请问环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 请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请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 请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请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罪名有哪些?
      • 请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偷税漏税

        普通假发票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2-03-21 11:48:23来源: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als)

        网友:普通假发票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1、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

        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开发票是因为有真实的交易,如果情节不严重的,税务局一般是进行行政处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是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就是属于刑事案件。任何人都不要有侥幸的心理,否则会给自己带来刑事责任,将受到刑事处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刑事案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刑事案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xsals/index.php?id=28152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hjnxsals/index.php?id=28152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怎样在个人所得税中申请退税?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退税款是否还收个人所得税?: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刑事案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刑事案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