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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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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0:17:46来源:济南商务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swhtls)
[情景案例]萧某向程某借款 200 万元。借款到期后,萧某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程某有萧某的户口薄复印件,该户口薄住址系萧某现在的住处,该房屋现在市场价值为 300 万元。但程某听说该房屋登记在萧某父亲名下。在到法院起诉前,程某想查询一下该房屋登记资料,不知道是否可行。
请问:程某可以申请查询萧某的房屋登记资料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本案中,程某作为萧某的债权人,属于萧某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程某自记机构应当提供。已或委托专业律师,在提供查询机构所需的全部资料后,可以向房产登记机关提出要求查询萧某房产的申请。但因萧某父亲与程某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若萧某实际出资购买了房产但登记在萧某父亲名下,程某也无权查询或复制萧某父亲的房产信息。但必须提示,程某查询萧某的房产信息,仅可供合法保护其债权使用,不得公开或作其他任何用途,否则也属于侵权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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