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商务合同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房贷合同 合同诉讼 商务合同 运输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商务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商务合同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买房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什么用?
      • 债权人可以申请查询债务人的房屋登记资料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哪民法院管辖?
      •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请问公共航空运输需要注意什么?
      • 请问如何对搜救调查进行航空救援?
      • 请问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 请问我国对外国民用航空器有什么特殊规定?
      • 请问关于民用航空器涉外法律责任有哪些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运输合同

        免费法律咨询关于个人违约金计税公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5-18 09:36:22来源:济南商务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swhtls)

        免费法律咨询关于个人违约金计税公式是什么?

        一、个人违约金计税公式是什么?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三、偷税漏税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漏税是指因客观原因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观上不是出于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观上未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但结果是未缴或少缴税款。漏税应当依法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否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像违约金收入而产生的这些税费,是需要当事人自己到税务机关去缴纳的,当然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有相关的程序约束当事人必须去交税。而且不管是企业和个人,对于应纳的税费最好不要抱有偷税漏税的这种心态,因为最终受影响的还是自己。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商务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商务合同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ythjnswhtls/index.php?id=16746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ythjnswhtls/index.php?id=167461&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解答工程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 哪些情况可导致合同无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商务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商务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