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发布时间:2024-01-05 11:19:10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sjxsls)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应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