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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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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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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侵吞公司财产罪的判几年?

        发布时间:2021-07-23 13:41:13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sjxsls)

        网友:请问侵吞公司财产罪的判几年?

        律师:刑法规定,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自己的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执行职务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对贪污罪依照情节轻重处罚:

        (一)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多次未经处理的腐败行为,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贪污犯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5年以上的巨额监禁也可以被没收。(腐败犯罪)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和人员任命的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依照本法第三段第882条和第88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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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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