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十佳刑事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法规 行政复议 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应当如何处理?烟台律师咨询
      • 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出现的,其婚姻关系怎么办?烟台刑事律师
      • 什么是猥亵女童的行为? 猥亵女童应当受到何种惩罚?
      • 请问行政复议会有受理通知书吗
      • 请问交通违章申诉流程是怎样的?
      • 请问行政复议流程是怎样的?
      • 请问行政复议成功率高吗?
      • 如果行政复议败诉后果是怎样的?
      • 进行行政复议的话范围有哪些呢?
      • 如果要进行行政复议应该去去哪个部门?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复议

        哪些情形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21-08-27 17:10:48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sjxsls)

        网友:哪些情形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sjxsls/index.php?id=28997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hjnsjxsls/index.php?id=28997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什么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有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