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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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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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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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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7 17:13:49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sjxsls)

        网友: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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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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