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十佳刑事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法规 行政复议 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应当如何处理?烟台律师咨询
      • 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出现的,其婚姻关系怎么办?烟台刑事律师
      • 什么是猥亵女童的行为? 猥亵女童应当受到何种惩罚?
      • 请问行政复议会有受理通知书吗
      • 请问交通违章申诉流程是怎样的?
      • 请问行政复议流程是怎样的?
      • 请问行政复议成功率高吗?
      • 如果行政复议败诉后果是怎样的?
      • 进行行政复议的话范围有哪些呢?
      • 如果要进行行政复议应该去去哪个部门?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7 17:15:43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sjxsls)

        网友: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

        1、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行政许可证和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以及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9、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对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机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

        2、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隶属管辖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管辖;二是上一级任命政府的管辖。

        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

        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两个货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有他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管辖自己申请的复议。

        4、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指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的现象,也就是说,管辖发生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管辖。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发生了争议而又协商不成;另一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的复议管辖。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sjxsls/index.php?id=28996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hjnsjxsls/index.php?id=28996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重大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哪些?
      • 行政复议范围是怎样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