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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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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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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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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有退税的政策吗?

        发布时间:2023-07-17 12:16:07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sjxsls)

        个人所得税有退税的政策吗?

        一、个人所得税有退税的政策吗

        1、上年度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足6万,但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

        4、没有任何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汇算清缴办理各项税前扣除。

        5、年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为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税收优惠的。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等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权利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权利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国家为了减轻大家的负担,个人所得税在每年汇缴的情况下,会再次核算,有多缴纳的会进行退税。不过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退税的,在上一年度收入高,少纳税的,就得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补缴税费,截止时间是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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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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