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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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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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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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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

        发布时间:2023-01-16 15:31:13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sjxsls)

        一、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现实生活当中,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还是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的,相对来说的话刑事强制措施可能要更加的严重一点,而对于行政来说的话,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行使的,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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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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