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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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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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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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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1-26 14:24:27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sjxsls)

        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版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要有具体的制裁内容。

        (三)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关于不正确的行政处罚,并不是必须要有人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才能撤销,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不合法的情况下,也应该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因为做出错误并实施错误的行政处罚的话,行政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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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十佳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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