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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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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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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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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期满算不算刑罚执行完毕?

        发布时间:2023-04-20 09:26:42来源:济南无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mzbhls)

        一、缓刑期满算不算刑罚执行完毕?

        不是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是执行完毕,而已不再执行.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所以,不是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缓刑的犯罪分子要遵守哪些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缓刑就是属于在判决了刑期之后而暂缓执行,从而就会存在一个考验的期限,只要这个考验期一过那么就代表着犯罪人员不会再执行原来的刑法,但不是算刑罚执行完毕,两者的意义是不相同的,所以,不同案件的处理所存在的处理手法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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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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