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无罪辩护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 罪名分析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无罪辩护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无罪辩护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私分集体财产,怎么办?烟台刑事律师
      • 请问涉黄场所会计拘留几天?
      • 请问涉黄可以不拘留吗?
      • 请问套路贷不是主犯怎么判?
      • 如果想要保外就医申请书要怎样写?
      • 请问有期徒刑由谁执行?
      • 请问刑事拘留探视流程?
      • 请问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处罚?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辩指南

        法院能不能直接判监外执行?

        发布时间:2022-04-12 14:50:31来源:济南无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mzbhls)

        网友:法院能不能直接判监外执行?

        律师:法院可以直接判监外执行,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网友: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在特定情形下由法院直接判监外执行也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因为监外执行的情况比较特殊,罪犯也不会服刑过程中才突然患了严重的疾病,既然审理的时候就知道罪犯存在着这些特殊情形,也就没有必要先判刑,然后再由监狱制作监外执行决定书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无罪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mzbhls/index.php?id=27979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hjnmzbhls/index.php?id=27979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太仓律师讲解如果羁押期大于判刑期的话要怎么办?
      • 缓刑每月需要报到几天?: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无罪辩护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无罪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