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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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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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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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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捕后改监视居住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3-01-09 10:33:57来源:济南无罪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mzbhls)

        一、批捕后改监视居住可以吗?

        涉嫌犯罪被逮捕,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久?

        (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是什么?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是不可以外出的,如果有必须出去的理由,需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请假手续。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有在犯新罪,公安机关会立即撤销监视居住,进行逮捕,然后根据所犯案情,进行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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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无罪辩护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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