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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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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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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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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发布时间:2024-04-19 09:39:04来源:济南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lhls)

        自愿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有网友咨询之前是愿离婚,但是后面觉得离婚协议时房产分割不公,两三年后可以重新分配财产吗?针对此问题握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如果一方有有证据证明非自愿离婚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重新分财产,如果是自愿离婚那么是没有办法重新分割财产的。以上就是握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问题,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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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离婚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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