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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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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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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0 09:44:22来源:济南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lhls)
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分担原则是什么?
沈三和韩玲(女)决定离婚,但是他们在婚姻期间对外借了一些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还呢?
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有一样,夫妻共同的债务也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在偿还的时候,优先以共同财产偿还;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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