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常识
发布时间:2021-07-28 15:27:03来源:济南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lhls)
网友:请问补办结婚证的当天可以离婚吗?
律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他们的结婚证书;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达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共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了解有关情况。
当事人确系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处理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没有达成离婚协议;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办理。综上所述,只要双方自愿,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就应当场登记,出具离婚证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一)户籍登记簿和身份证;(二)结婚证书;(3)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包含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达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共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ythjnlhls/index.php?id=29904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