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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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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8 15:34:11来源:济南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lhls)
网友:请问婚前财产离婚时给对方可以吗?
律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将不会分裂的时候离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不能给另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当然,离婚时一方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它的本质是一种礼物。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而是允许当事人行使自治权。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此外,第42条还规定,如果一方在离婚期间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措施由双方约定;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总之,离婚可以把一方的个人财产给另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对一方造成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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