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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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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31 15:25:49来源:济南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lhls)
网友:法院如何处理精神病人离婚?
律师:所谓精神病,系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而言。作为离婚原因的精神病须为严重且久治不愈。所谓严重,须达到不堪继续为婚姻共同生活的程度;所谓不治,并不限于绝对的不能医治,但须为医学上客观地断定在可预见的期限内,与同类精神病相比,难以恢复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能力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间接性精神病人在间歇期外,凡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不具有民法上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进行结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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