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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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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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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准备离婚,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时间:2023-12-04 10:43:17来源:济南离婚程序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lhcxls)

        我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准备离婚,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抚养了非亲生子女的,可以从两个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

          (1)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欺骗方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子女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得知事实真相后,追索以前支寸的抚养费并无不当。建议收集非亲生子女生活、教育等必要支出的票据,以便在诉公中作为请求返还抚养费的重要依据。

          (2) 请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一方因违反法定义务严重侵犯受欺骗方的生育权、名誉权及人格尊严而导致离婚的,受欺骗方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精神损失。但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时间长短等因素。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也可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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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离婚程序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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