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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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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09:50:14来源:济南交通肇事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zsjfls)
网友:请问不履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该怎么处理?
律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没有责任确定事故双方是否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方没有履行协议。根据第70条,第二款的“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事实上,路上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如果导致没有争议,他们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谈判和处理损害赔偿本身;没有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向值班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3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小,基本事实清楚,应当撤离现场,协商处理。由此可见,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强调,并非所有事故都必须由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当事人协商的方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只要没有协议无效的情况,各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
法律依据:第70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道路交通安全“如果路上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当事人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赔偿如果他们没有争议的事实和原因;未立即离开现场的,应当向值班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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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交通肇事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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