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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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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0:08:44来源:济南交通肇事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zsjfls)
网友:请问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律师: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具有非法占有公款挪作他用的目的。但其主观上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三)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
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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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交通肇事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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