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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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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1 10:38:16来源:济南交通肇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zsbhls)
网友:请问车祸致人重伤要怎样处理?
律师:根据第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某些问题中的应用法律的审判刑事案件参与交通事故”规定,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不止一个人全部或主要负责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交通事故定罪和处罚:(1)饮酒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明知是由安全装置不完善或者安全装置故障的机动车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照机动车辆或者报废的;(5)严重超载驾驶;(六)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制裁的。公安机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因此,根据具体情况,重伤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应该得到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工本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
死亡还包括死亡赔偿金、扶养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结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一些涉及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参与交通事故”第二条(2)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害的一个或多个人员全部或主要负责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和处罚:(1)饮酒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是由安全装置不完善或者安全装置故障的机动车驾驶的;(四)明知是无证驾驶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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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交通肇事辩护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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